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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财政审计做结算付款,不能以审计结果未出而不付款

严禁以审计未完成拒付工程款 2023-10-19 09:46 754 墨鱼
严禁以审计未完成拒付工程款

不能以财政审计做结算付款,不能以审计结果未出而不付款

但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只是其行使国家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职能的依据,不是当事人结算的法定依据,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效力,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依当事人间合法约定而确定。所以,只有在当实践中,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发包人常以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不能在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结算期内完成,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条款形同虚设,以致于施工人的工程款常常难以按

2、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3、通过地方立法强制性地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的规定,民事合同

第十一条【不得以审计为付款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票据支付】国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发承包双方约定以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但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凡含有国家财政性预算内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在结算阶段,必须报送财政部门审计。而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往往会被甲方用来搪塞乙方,成为少付、欠付乃至不付工程款的借因此,如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建筑工程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则建设工程款的结算不能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法律依据。第三,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以政府审计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从前述关于以政府财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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