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房产的执行 -法律知识法律分析:在不动产物权方面,已经进行登记的物权即经法定公示表征的物权,为法律物权,法律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登记簿上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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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门做担保人的吗 |
既有抵押物又有担保人的如何执行,帮朋友担保朋友不还钱怎么办
答:应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抵押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比如,双方约定,借款期满优先以抵押物还款,那么期满出借人、银行只能先拍卖抵押物,抵押物不足以偿还全部借款,这时才能找保证人要求还款。这就是《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句话的
规定了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借款合同既有抵押物担保,又有人担保的,按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的,债权人自己提供抵押物的,首先实现抵押权,第三人抵押的,由债权人自行决定怎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 一、担保人和担保物都有时该如何处理1.在保证与债务提供物的担保并存情形,应当先首先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权,当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权人,余额部分由保证人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抵押物属于债务人自己,那么先实现抵押权;如果抵押物属于第三人,那么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实现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2、法律规定:
借款人如果有抵押物,还可以要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第三、上述法律规定中出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因此,执行依据本身没有确定履行先后顺序,需要考察抵押权
观点一:债权人有权先执行第三人受偿该观点认为债权人有权利在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二者之间任意选择受偿顺序,即认为案例中的金融机构有权主张先对第三人提供的抵押1、如果该抵押物是债务人提供的,优先执行该抵押物。2、如果该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则任意执行抵押物或者主张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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