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文章正文

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232号令,指定口岸和指定监管场地

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b型区别 2023-10-17 09:37 828 墨鱼
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b型区别

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232号令,指定口岸和指定监管场地

╯ω╰ 第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第23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

2017年8月8日,海关总署以232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区管理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公布的《监管区管理办法》,是目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航城广场C座301 监管库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综合保税区E03-17 保税库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综合保税区D08-9 普货库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法律法规海

ˇωˇ 《办法》第二条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代替“海关监管场所”,从字面上弱化了该“场所”完全属于海关监管,其他部门可能也有监管业务,海关仅仅是对场所的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2号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8月8日以海关总署第232号令(点击署令名称可查看详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

(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进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现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

后台-插件-广告管理-内容页尾部广告(手机)

标签: 指定口岸和指定监管场地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蓝灯加速器 Copyright @ 2011-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12345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