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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没有结算审计能否付款

不能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

审计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没有结算审计能否付款

强制性地将第三方做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不仅不合理,也没有现行法律的支持. “长期以来,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

明确要求: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日前,住建部官网再次下发通知,明确提出,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

因此,本案诉争工程款的结算,与法律规定的国家审计的主体、范围、效力等,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问题,即无论案涉工程是否依法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均不能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

虽约定以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但审计报告的审计依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作出,审计报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合同约定了通过审计确定工程的结算价并明确了工程计价方式的,作出的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结论】除双方合同约定之外,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结果

1、政府或国有投资工程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但是证明中小企业被强制签订合同几乎不可能,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以审计(一)建设工程合同在明确约定以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二)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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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没有结算审计能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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