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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办法,环境微生物实验室要求

微生物实验室的工作内容 2023-10-14 12:59 497 墨鱼
微生物实验室的工作内容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办法,环境微生物实验室要求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1.进入微生物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以本规定规范自己的工作。2.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外来参观、学习、进修人员进入实验室应得到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由上级管理部门负责。上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下属实验室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七、违规处理对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活动废弃物的管理,依法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第四十八条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1.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管理1.1 微生物实验室由微生物检验员管理及使用,其他人员须经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进入和使用。1.2 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需经过相关的培训。2.微生物实验

∪ω∪ 实验室进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时,应符合《卫生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卫生厅相应管理机构批准后报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备案。三、实验室应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1)、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2)(以下简称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的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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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环境微生物实验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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